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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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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事业的管理职能机构。是关于兽医政策、规章制度、科学研究和畜禽疫病防治的管理部门。分属中央农业部及省、市、自治区农(牧)业厅、局与县农(牧)业局主管。

中央行政机构 1949年10月改组原华北农林部为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下设畜牧兽医司, 后改为畜牧兽医总局、畜牧局, 于1990年改为畜牧兽医司。领导掌握全国畜牧兽医工作。在司下设兽医防疫处、检疫处、科技处和药政处,分工掌管全国畜禽疫病的防疫、检疫、兽药生产监察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掌管研究、指导各类站贯彻有关兽医事业的方针、政策, 参与拟定有关法规、条例等, 推广兽医科技成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并在国际通航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江河界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所, 在省 (区) 首府设立动物检疫站, 在青岛建立动物检疫所, 承担全国动物检疫的技术指导和检疫人员的培训, 代农业部制定或修改全国动物检疫、消毒等以及国外畜禽疫病的诊断和防疫方法的研究。1979年农业部成立了畜牧兽医药械公司, 1981年更名为中国畜牧兽医药械公司, 负责全国畜牧兽医药品器械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工作。农业部下设(南京、江西、河南、四川)四个兽医生物药品(药械)制造厂, 生产、研制生物药品、器械等。

1949年以后的40多年, 国家兽医事业的管理不断完善和发展, 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国家、国务院和农业部先后发出指示和颁布有关法令和条例。1956年6月农业部发出《关于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站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站。1957年由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联合颁布《肉食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1978年由农林部公布《兽医药品规范》;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检疫条例》;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1990年农业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对兽医药品的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的技术做了规定。为了加强动植物进出境的管理,国家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上述法规、条例对兽医防疫、检疫工作起到保证作用, 使兽医行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标志着中国的畜禽防疫、检疫(包括对外动物及其产品)、药政等工作开始实行法制管理。

地方行政机构 1950年中国设置六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分别设立了农(林)部, 下设畜牧处, 西北大区增设畜牧部。现在各省、市、自治区成立农(林)厅,厅下设畜牧局(处、科)。畜牧比重大的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设畜牧厅(局),有少数专(盟)、县(旗)设立了畜牧局(科)等。各省(区)设立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站)、兽医站、家畜保育所、畜医防治所、防疫大队、兽医诊断室、兽医院、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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