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乡村兽医概念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三)乡村兽医工作行政管理
1. 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 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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