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1. 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2. 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登记材料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乡村兽医登记证管理制度
1. 登记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2. 有效期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
3. 格式 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