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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兽医管理制度
    来源:辈宠网

(一)乡村兽医从业范围

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二)乡村兽医从业条件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管理制度

1. 按规定使用兽药制度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2. 按规定处理器械和废弃物制度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3. 疫情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义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四)培训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五)优先确定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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