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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来源:辈宠网

狂犬病 (Rabies)是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的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急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狂犬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和临床特征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实验室诊断。

2.1 流行特点

人和多种动物对本病都有易感性。在自然界中,犬科和猫科中的很多动物常成为狂犬病的传染源和带毒者的贮存宿主,无症状和顿挫型感染动物可长期通过唾液排毒,并成为主要的传染源。本病主要通过患病动物咬伤而感染,健康动物皮肤黏膜损伤处接触病畜的唾液亦可感染。

2.2 临床特征

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有的长达一年以上。

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紊乱,死亡率可达100%。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2.2.1 犬: 狂暴型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2.2.1.1 前驱期或沉郁期: 此期约为半天到两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或不听呼唤,强迫牵引则咬畜主; 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吞咽时颈部伸展; 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轻度刺激即易兴奋,有时望空捕咬; 性欲亢进,嗅舔自己或其它犬的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渐增多,后躯软弱。

2.2.1.2 兴奋期或狂暴期: 此期约2~4天。病犬高度兴奋,表现狂暴并常攻击人畜,狂暴发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现。病犬疲劳卧地不动,但不久又立起,表现一种特殊的斜视惶恐表情,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次新的发作。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随病势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 显著消瘦,吠声嘶哑,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下颌麻痹,流涎和夹尾等。

2.2.1.3 麻痹期: 约1~2天。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

犬的沉郁期、兴奋期很短或轻微表现即转入麻痹期。表现喉头、下颌、后躯麻痹、流涎、张口、吞咽困难和恐水等,经2~4天死亡。

2.2.2 牛: 随病程发展表现为起卧不安,前肢刨地,有阵发性兴奋和冲击动作,如试图挣脱绳索、冲撞墙壁,跃踏饲槽、磨牙、性欲亢进、流涎等,一般少有攻击人畜现象。当兴奋发作后,常有短暂停歇后再次发作,并逐渐出现麻痹症状,如吞咽麻痹、伸颈、流涎、臌气、里急后重等,最后倒地不起,衰竭而死。

2.2.3 马: 病初往往可见被咬伤局部奇痒,以致摩擦出血,性欲亢进。兴奋时亦冲击其它动物或人,有时将自体咬伤,异食木片和粪便等。最后发生麻痹,口角流出唾液,不能饮食,衰竭而死。

2.2.4 羊: 病例少见。症状与牛相似,多无兴奋症状或兴奋期较短。表现起卧不安,性欲亢进,并有攻击其它动物的现象。常舔咬伤口,使之经久不愈,末期发生麻痹。

2.2.5 猪: 兴奋不安,横冲直撞,叫声嘶哑,流涎,反复用鼻掘地面,攻击人畜。在发作间歇期间,常钻入垫草中,稍有音响即一跃而起,无目的地乱跑,最后发生麻痹症状,2~4天后死亡。

2.2.6 猫: 一般呈狂暴型,症状与犬相似,但病程较短,出现症状后2~4天死亡。在疾病发作时攻击其它动物和人。

2.3 实验室诊断

2.3.1 内基氏小体 (包涵体) 检查 (见GB/T18639)

2.3.2 免疫荧光试验 (见GB/T18639)

2.3.3 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 (见GB/T18639)

2.4 结果判定

2.4.1 经内基氏小体 (包涵体)检查,检出内基氏小体,即判为感染畜。

2.4.2 经免疫荧光试验,凡在神经细胞浆内发现特异性荧光,均判为狂犬病病毒感染畜。

2.4.3 经小鼠感染试验,试验小鼠呈现痉挛、麻痹等神经症状并死亡,可确诊为狂犬病病毒感染畜。如果症状不典型,可扑杀取脑,采用内基氏小体检查和免疫荧光试验鉴定。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时,经免疫荧光试验证实有特异性荧光可确诊为狂犬病病毒感染畜。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狂犬病动物后,畜主应立即隔离疑似患畜,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2.1 疫点: 感染及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 (户)、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或者其它暂时饲养或存放场所。

4.2.2 疫区: 感染及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 (屯)、饲养场以及发病前三个月经常活动的地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如河流、山脉等)。

4.2.3 受威胁区: 疫区邻近的自然村 (屯)、住宅小区和单位。

4.3 扑杀

立即采取不放血方式扑杀所有感染、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 (抓) 伤的动物。在临床症状典型,严重危害人畜健康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不少于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作出的临床诊断结论,即可扑杀销毁。

4.4 隔离

对感染、患病动物的同群畜应分个体单独圈 (拴) 养、观察。在30天内出现临床症状,予以扑杀; 30天时采集隔离动物的唾液,用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进行病毒检测,阳性的予以扑杀、销毁; 间隔30天,再对其它观察动物进行检测,直至全部阴性为止。

4.5 紧急免疫接种

被咬 (抓) 伤的动物,12小时以内用ERA弱毒疫苗或其它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6 无害化处理

对扑杀的动物尸体、排泄物按照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垫料污染物等进行焚毁; 栏舍、用具、污染场所必须进行彻底消毒。

4.7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并经彻底消毒等处理后,对疫区内监测60天以上,没有发现新病例; 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了免疫接种,并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与控制

5.1 免疫接种

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每年一次。经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动物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记。>5.2 监测

每年进行1~2次监测,犬只抽检比例不得少于0.1%,采集新鲜唾液用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进行监测。

5.3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动物时,应从非疫区引进。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装运之日无临床症状; 自出生或装运前12个月一直在至少12个月没有报告发生过狂犬病的养殖场饲养; 引进

犬和猫时,在装运前一年内还应接种过狂犬病疫苗。

从国外引进动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全县 (市、区、旗)范围内,犬、猫、牛、羊、猪年发病总数不超过10头 (只)。

B.全县 (市、区、旗) 范围内,连续两年按照0.1%比例抽检犬只,监测的阳性率在0. 5%以下。

C.检出的阳性动物全部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6.1.2 地级控制标准

全地 (市、盟、州) 所有县 (市、区、旗) 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 (地、盟、州) 均达到控制标准。

6.1.4 全国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 (市、自治区) 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稳定控制标准

连续3年达到控制标准的区域,视为相应区域已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3 消灭标准

A.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连续5年无临床发病动物。

B.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连续两年按0.1%比例抽检,进行血清学试验检查,均为阴性者。

具备上述二项标准的区域,视为相应区域已达到消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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