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本病的基本思路同其他传染病一样,并且要求措施更为严厉。譬如,果断消灭传染源,对发现的口蹄疫病例及同群动物就地扑杀,并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或农户为圆心,划定一定的范围为疫区和受威胁区,紧急封锁疫点和疫区,紧急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市场,限制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动物和人员的流动,迅速对受污染场地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观察期内对受威胁猪群实施跟踪监测等;坚决中断传播途径,目前实施的产地检疫、运输途中检疫、屠宰前后检疫的目的均是为了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力求将可能染疫动物堵截在流通和加工链条的上一个环节(地点),以中断传播;在增强易感动物的免疫力方面,即由国家通过免费供应疫苗、解决乡村动物防疫员报酬、开展防疫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组织免疫效果检查等措施,实行了全国范围的免疫。这种多管齐下、立体作战的防控方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该病毒自身容易发生变异、理化结构相对稳定的特点,以及我国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复杂、偶蹄动物种类多,并且饲养方式复杂(放牧牛羊、散养牛的集中育肥、猪的散养和规模饲养、分阶段饲养、自繁自养等)的特殊条件,决定了现有防控措施的成效仍然是一种地域进展参差不齐、时空效果有限的暂时成功,形成了人类同口蹄疫病毒的“拉锯战”。回望防控里程,反思防控成效,笔者提出如下几个应当重新审视和定位的问题。
(一)调整扑杀灭源政策
扑杀疫点动物仍然应当作为防控该病的主要措施。但是由于整个防控手段已经由“扑杀”转为“扑杀和免疫”相结合,原来制订的“扑杀”标准应当修改,一是扑杀范围从“疫区”变为“疫点”,疫区内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封锁期内如无新的病例出现,则不扑杀疫区内动物;只是对那些在封锁期内仍然有发病病例的疫区,才实施全部扑杀。二是制订新的“染疫”标准,只有具有明显临床症状、并且抗原检测阳性的动物才是染疫动物,单一抗体阳性动物不再作为“染疫动物”的判定依据。三是组建类似于消防队伍的专门扑杀机构,实现“扑杀后补偿”机制的创新调整,降低扑杀成本,提高扑杀效率。四是将高温处理动物尸体作为无害化处理的主要手段,尽可能少焚烧动物尸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环境压力。
(二)科学组织疫苗供应
由于实施了免费供应、动物防疫员报酬列入县级以上财政支出科目等新的防控政策,免疫密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范围显著扩大。但是,由于疫苗使用量大,县级财政压力明显增加。并且猪牛羊存栏基数大的地方多数为粮食主产区,这些县(市)大都属于“粮食大县、财政穷县”,许多县(市)需要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干部工资。与其经过繁杂的“三级配套(国家、省、市县)”手续落实疫苗购置费用,最终还要由国家财政支付,不如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国家招标采购,按照需要调拨供应,减轻工作量,堵塞腐败漏洞。另外,统计报表的家畜家禽存栏量远远大于实际存栏量,按照饲养量发放的疫苗量即可满足每年免疫2次的实际需要,无须加大采购量。县级以下实际供应中应当实行“定点投放,全国统一价格,饲养户自由购买使用,凭发票、空的疫苗瓶、免疫记录到当地财政报销”的办法供应疫苗,避免浪费,并确保国家补贴真正用到养殖场(户)。
(三)新型疫苗的研制和运用
合成肽疫苗的使用,解决了怀孕动物、幼小动物的免疫问题,实现了口蹄疫免疫时存栏猪“一刀切”,明显提高了免疫效果。但是由于该病毒自身结构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异、出现新毒株是一种必然结果。所以,国家仍然应当组织技术力量,研制、开发新的口蹄疫疫苗,满足生产实际需要。同时,应严格控制新疫苗的报批手续和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继续实行“统一供应种毒”、“批签发”、“飞行检查”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区域试验和田间试验的进程和范围,以保证新疫苗的临床效果和使用安全。
(四)妥善处理临床运用抗病毒药物问题
同蓝耳病、圆环病毒病相比,口蹄疫病毒属于较大颗粒病毒,现有的几种抗病毒药物可以有效抑制其复制、增殖。由于药品开发周期的原因,出于对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考虑,国家明令禁止在动物疫病防控中使用抗病毒药物。从猪群混合感染严重、亚临床病例较多的实际出发,建议调整原有的“一刀切”限制使用政策为“有限使用”,如通过“设置处方权门槛”,“允许临床和疫情控制、紧急处理过程中使用若干种抗病毒药物”,“严禁在参与流通的浓缩饲料、预混料和全价饲料中添加抗病毒药品”,“不允许在预防中使用”等有限使用措施,在解决生产实际中用于控制混合感染的燃眉之急的同时,中断抗病毒药物在预防过程的使用,从总体上减少使用量。这样做,可能更符合客观实际,执行起来更容易操作,也会更有利于控制抗病毒药物的滥用。
(五)提高免疫效果的策略
临床使用表明,合成肽疫苗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1.5毫升/头)对怀孕母猪和仔猪免疫,很少发生免疫应激,可以对怀孕中期和20日龄以上仔猪使用;怀孕前期(配种后20~30天)和怀孕后期(临产前20~40天)采用1毫升剂量免疫,3周后加强免疫1次,依然安全有效,抗体水平达到了预期水平;月龄以内仔猪(15日龄以上)接种1毫升/头,3周后同样剂量加强免疫1次,也较为安全地获得了免疫保护。事实表明,合成肽疫苗的供应,有效解决了以往口蹄疫防控中不同日龄猪无法同时免疫、已经免疫猪受未免疫猪影响的问题。为了在生产中降低成本和安全使用,建议育肥猪使用普通口蹄疫疫苗(按说明书剂量),母猪和仔猪(除了配种后1个情期以内的母猪和15日龄以下的仔猪)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后备公、母猪和2岁以内母猪每次接种1.5毫升/头,成年母猪2毫升/头。首次免疫猪群应在3周后加强免疫1次。成年公、母猪坚持每半年免疫1次。
(六)临床病例和抗体阳性猪的处置
发现临床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对临床混合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猪群应区别对待。
1.若猪群并未免疫口蹄疫疫苗,抗体阳性表明病例在遭受其他细菌、病毒攻击的同时,也受到了该病毒的攻击,应在使用合成肽疫苗紧急免疫的同时,对猪场采取封锁隔离措施,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
2.若猪群已经免疫过口蹄疫疫苗,可能是免疫抗体(包括哺乳仔猪通过哺乳获得的母源抗体),也可能是受到该病毒攻击后的免疫反应。当抗体水平在保护范围(25~29)内,病例无低温症状的,可采取对症处理措施;抗体低于保护水平(0~25)的,应放弃治疗,采取扑杀、深埋、消毒场地、对假定健康猪紧急免疫等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抗体水平在临界值(24~26)时,应对病例采取合成肽疫苗紧急免疫。
前述各类猪群所在猪场,均应实施封锁隔离,经15天以上的观察未出现新的病例,方可解除对猪场的封锁。
(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与口蹄疫防控有关法规,制定背景是国家对染疫病例实施单一的“扑杀灭源”政策。目前政策已经调整为“扑杀灭源”和“免疫”并重,相关法规也应当同时修改,避免执行中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