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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地区仔猪腹泻病防控技术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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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仔猪(尤其是哺乳仔猪,下同)腹泻病是引起仔猪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给养猪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华南地区的地理气候特点表现夏季高温高湿多台风暴雨、冬季低温阴冷多寒流及春季阴雨湿度大,对仔猪的呼吸系统、消化…
正文:

  仔猪(尤其是哺乳仔猪,下同)腹泻病是引起仔猪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给养猪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华南地区的地理气候特点表现夏季高温高湿多台风暴雨、冬季低温阴冷多寒流及春季阴雨湿度大,对仔猪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正常生理功能负面影响较大。仔猪发生腹泻是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仔猪自身固有的生理、消化代谢和免疫特点,饲养环境,饲养管理措施,传染性病原微生物等。笔者通过综合分析近2年来本区域有关仔猪腹泻疫情普查、流行病学定点调查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提出华南地区仔猪病腹泻病防控技术措施建议,供养猪场户参考。

  1 仔猪的生理、消化代谢、免疫特点

  1.1 仔猪的生理特点

  生长发育快,物质代谢旺盛;消化器官发育快,消化机能不完善;大脑皮层发育不完全,调节体温的能力差;缺乏先天免疫力,容易得病。

  1.2 仔猪的消化代谢特点

  仔猪的胃液分泌量夜间大于白天;仔猪的胃液中不含游离的盐酸或仅有少量;仔猪的胃液中胃蛋白酶作用较弱;母乳是哺乳仔猪最佳的食品。

  1.3 仔猪的免疫机制特点

  免疫系统处于不完善状态,吞噬细胞缺乏杀菌能力,必须从初乳获得母源抗体。上述仔猪的生理、消化代谢和免疫特点决定了其饲养管理措施应是“精细”模式,要按照技术规范落实到位。

  2 华南地区仔猪腹泻病的主要流行特点

  2.1 仔猪腹泻发病已发展为目前华南地区养猪场的一种常见疫病病种,在局部地区呈现暴发性流行态势。

  2.2 散养户的发病率、死亡率明显高于规模场。规模场的发病率约30%,发病死亡率约20%,散养户的发病率约50%,发病死亡率约30%。

  2.3 该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冬春季节高发,具有明显季节性特点。

  2.4 病原以病毒性病原为主,细菌性病原其次。病毒性病原(按照监测结果阳性率从高到低排列)主要有猪流行性腹泻病毒、轮状病毒、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瘟病毒、伪狂犬病毒、猪腺病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圆环病毒等。细菌性病原(按照监测结果阳性率从高到低排列)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C型产气荚膜梭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弯曲杆菌、肠毒性脆弱拟杆菌和毛霉菌等。

  2.5 近年来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发生变异,猪场存在流行性腹泻病毒传统毒株和变异株流行的状况,增加了疫苗免疫效果的不确定性和疫情的复杂性。目前,我国尚缺乏含变异株的疫苗。

  3 防控技术措施建议

  仔猪腹泻病的控制要采取综合性措施,生猪养殖场户应根据本场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取得预期效果。

  3.1 加强免疫和消毒,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3.1.1 对因致病性大肠杆菌性腹泻病,建议选用大肠杆菌基因工程疫苗进行免疫。通常于母猪分娩前4周免疫1次或母猪产前5-6周及2-3周分别进行免疫。

  3.1.2 目前猪病毒性腹泻病尚无特效治疗药物,疫苗免疫接种是预防该病的主要手段。现行的猪病毒性腹泻病疫苗大多是给母猪预防注射,通过初乳中的特异性抗体给仔猪提供良好的保护。生猪养殖场(户)适时选择使用猪传染性胃肠炎与猪流行性腹泻二联灭活疫苗对母猪进行免疫注射。建议后备母猪在配种前1个月先免疫1次,在初产前1个月左右再免疫1次,以后每胎产前1个月免疫1次;经产母猪在产前1个月免疫1次。

  3.1.3 要加强对生猪栏舍、周边环境及相关设施的定期消毒工作,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严防传播扩散。

  3.1.4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制作所谓“自家苗”进行免疫,因该做法存在返饲的病料不仅带有病毒性腹泻病的强毒,还可能有其他烈性病毒,造成猪场始终被强毒污染,腹泻病的发病率虽有降低但常年发病,同时,其他病毒又在猪体内长期存在并排毒,给日后的防疫埋下隐患。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不要使用。

  3.1.5 要认真按照制定的本场免疫程序及时落实做好常规疫病病种的免疫。

  3.2 加强饲养管理,减少发病诱因

  3.2.1 生猪养殖场户要加强冬春季饲养管理,科学合理配置饲料,减少腹泻诱因。尽最大努力保持猪场内外环境清洁干净,保持猪舍内的正常温度、湿度、光照与饲养密度,减少应激刺激,提高猪群整体健康水平。

  3.2.2 采取尽可能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不从疫区或病场引种,坚持自繁自养,实行生猪分群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传播。在发病初期实行隔离消毒措施,做好发病猪只的护理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仔猪损耗。

  3.3 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

  3.3.1 生猪养殖场户要积极创造清洁安全的饲养环境,大力推广应用生态养猪技术,尽量少用抗菌药物,严格执行饲养管理和卫生清洗消毒措施。

  3.3.2 养猪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环保、动物防疫卫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同时,病死猪及“三废”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传染原。

  3.4 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养猪场户进出的猪只要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合格检疫证明才可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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