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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来源:辈宠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技术、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净化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办发[2004] 12号)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200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致病性禽流感 (HPAI,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正黏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3.2 疫点 (epidemic spot)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 (户) 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3.3 疫区 (epidemic area)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如河流、山脉等)。

3.4 受威胁区 (risk area)

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 诊断

4.1 流行特点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等多种禽类均易感。

本病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其传染源主要为病禽和带毒禽鸟 (包括水禽和候鸟)。病毒的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4.2 诊断方法

见GB/T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4.3 临床诊断指标

4.3.1 急性发病死亡。急性死亡病例有时未见明显病变;

4.3.2 脚鳞出血;

4.3.3 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脸部水肿;

4.3.4 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4.4 病理诊断指标

4.4.1 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4.4.2 消化道、呼吸道黏膜广泛充血、出血; 腺胃黏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黏膜可见带状出血;

4.4.3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 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 “卵黄性腹膜炎”;

4.4.4 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和神经元性变化的病变; 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4.5 血清学诊断指标

4.5.1 H5或H7的血凝抑制 (HI) 效价达到24及以上;

4.5.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 (AGID) 阳性 (水禽除外);

4.5.3 禽流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阳性。

4.6 病原学诊断指标

4.6.1 H5或H7 亚型病毒分离阳性,在缺乏胰蛋白酶的细胞上能够生长,对血凝素相关多肽的氨基酸序列测定结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株基因序列相似;

4.6.2 特异性高致病性禽流感分子生物学方法试验诊断阳性;

4.6.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 大于1.2。

4.7 结果判定

4.7.1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4.3.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4.3.2、4.3.3、4.3.4之一的,或至少有病理诊断指标4.4.1、4.4.2、4.4.3、4.4.4、4.4.5之一的。

4.7.2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4.7.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4.5.1、4.5.2或/和4.5.3之一的。

4.7.3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4.7.2,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4.6的; 或符合结果判定4.7.1,且符合4.6的。

5 疫情报告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5.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 疫情处理

6.1 对疑似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6.2 疫情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满足三级或以上生物安全水平(BSL-3或以上) 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 (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进行确诊。

6.3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6.3.1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6.3.1.1 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3.1.2 对禽内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3.1.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产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3.2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6.3.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3.2.2 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6.3.2.3 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6.3.2.4 对禽内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3.2.5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产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3.3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6.3.3.1 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6.3.3.2 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4 疫区的封锁及解除封锁

6.4.1 封锁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6.4.2 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禽只扑杀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6.5 扑杀

6.5.1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

6.5.2 扑杀活禽方法

6.5.2.1 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6.5.2.2 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6.5.2.3 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6.6 无害化处理

6.6.1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16548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通过焚烧、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6.6.2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6.7 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7 预防与控制

7.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鸡和水禽禁止混养,养鸡场与水禽饲养场应相互间隔3公里以上,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 (包括水禽) 进入饲养区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7.2 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 (消毒) 管理制度。

7.3 监测

7.3.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7.3.2 监测方法

未经免疫区域: 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 (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抑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毒力鉴定进行监测。

免疫区域: 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7.3.3 监测对象: 以鸡、火鸡、鸭、鹅等为主,也包括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和候鸟等易感禽类。

7.3.4 监测环节与措施

7.3.4.1 产地监测: 对所有养禽场均可采用病原学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有出口任务的养禽场,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 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采样比例: 每群采10只禽的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鸡胚接种,进行病毒分离。

对于未经免疫的养禽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0万只的,按0.1%的比例采样;其它所有养禽场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7.3.4.2 流通环节的监测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7.3.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禽群,一律按发生禽流感疫情处理。

7.3.6 免疫

在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只进行紧急免疫; 在曾发生过疫情区域的水禽,必要时也可进行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7.3.7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8.1 该区域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8.2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8.3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 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接种过禽流感疫苗; 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接种过禽流感疫苗的禽类。

8.4 在该区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8.5 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8.6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 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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